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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侵权吗?

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门上安装了摄像头或使用可视门铃进行监控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案情简介
11月9日 下午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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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借条、欠条、收条(范本)|2024转需收藏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11月8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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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怎么办?

来源:西安人社局裁判要点:《工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劳务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最高法院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规定看,应当肯定第二种观点。基本案情李某为陕西省旬邑县某村农民,1959年8月22日出生,于2010年4月27日应聘到某物业公司担任环卫员工作。2015年5月27日,李某骑自行车上班时,在西华门十字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面包车撞伤,随后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认定肇事方全责,李某无责。2015年12月14日,李某向新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城区人社局于2016年2月23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4月20日,物业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新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物业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李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向西安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向西安铁路中院提出上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物业公司认为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意见,李某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工伤认定,故对物业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认为李某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新城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西安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启示关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最高法院和人社部相继做出了相关的解释规定: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雇佣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解释规定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在。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用十六岁以下童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第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不应对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最高法院[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虽然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但是,除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以适用。注意:各地裁判标准不一,遇到类似案件请结合当地审判实践经验。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8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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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
11月8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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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谁承担?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城市改造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朋友选择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三层“小别墅”,但施工多选择当地有经验的个体施工队伍,后续的房屋修缮等工程亦如此。然而,个体施工队伍并不具备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的建筑从业资质,易产生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因自家楼房的房顶出现漏水等问题,想要将房顶倒垄翻新,经熟人介绍将此项维修工程交由代某施工。代某经过三天时间维修完毕并向张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当天张某即将房屋倒垄工程款支付给代某。然而,仅仅过了四个月的时间,翻新的房顶便出现了坍塌。张某要求代某赔偿损失,代某认为其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诉讼中,经对涉案房屋屋面坍塌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代某倒垄施工的屋面做法实际荷载超过混凝土檩条的承载能力,造成混凝土檩条断裂,致使屋面坍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房主在农村建设三层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建设。涉案房屋系原告自主建设三层楼房,需严格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交由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业。原告选任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作为施工人,存在选任过失,需要对涉案房屋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被告在没有资质情况下承接了该工程,应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有质量保证责任,现因被告施工方法问题导致原告涉案房屋屋面坍塌,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官说法】本案涉对农村建房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根据自建房的层数,其适用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一、农村建房合同性质认定农村自建、修缮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其施工合同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相应工程需要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业。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包工包料的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由承包方负责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在工程完成后由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包工不包料的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施工人只负责单纯的施工劳作。二、农村建房“六不准”(1)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先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规定予以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3)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4)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要,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5)不准随意翻修农房。在农村翻新旧房、危房时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获得后方可施工,私自翻新则可能面临被拆除。(6)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新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三层以上房屋需专业施工团队,同时还需经乡镇政府审批后才可动工。【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1月7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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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分拣工猝死在岗,人社局:不属于劳动者?其实最高法院早有答复!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文件中已经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超过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未缴纳工伤保险,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极大争议。请看新闻:2月21日,一则60岁中通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猝死,中通不认可属于因工死亡”的新闻冲上热搜。死者家属称,中通方面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但不认可属于因工死亡。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此事引发网友热议,对于人社局给出的“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说法,多数网友表示难以接受。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而渐进式延迟退休已箭在弦上,对于90后00后来说,60岁依然在岗几乎完全可以预期。新闻中这位分拣工凌晨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本身就足以刺痛人心,产生很强的代入效应。人社局的这一说法有悖于公众朴素的认知,引发舆论反弹不足为奇。那么超过60周岁的务工农民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呢?我们先看一则北京海淀法院的案例:导读:蓝天公司与甄女士存在劳务关系,甄女士在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甄女士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经审核,认定甄女士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蓝天公司不服,认为甄女士系退休务工者,不应作为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蓝天公司的全部诉请。案
11月7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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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局长哈媛媛,被查!

11月4日,据“廉洁淮北”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三级高级主办哈媛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淮北市杜集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淮北市杜集区纪委监委)
11月7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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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霞认罪悔罪!任乡党委书记期间,被控受贿165万元

编辑丨余晖2024年11月7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万年县上坊乡原党委书记李佩霞受贿一案。本案由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9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9月30日立案受理。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李佩霞利用担任万年县上坊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佩霞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李佩霞及其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佩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佩霞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今年7月25日,一名叫做李长柳的退休教师实名举报毛奇,称毛奇涉嫌性侵其女儿、万年县上坊乡党委书记李佩霞,并表示李佩霞因与毛奇发生争执、扬言要举报毛奇,于5月被万年县纪委监委带走并被留置。当晚,上饶市发布通报,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7月26日,江西发布通报,江西省万年县委书记毛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8月18日,江西发布关于李佩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2023年6月,江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群众实名检举李佩霞的信访件,反映李佩霞任万年县上坊乡党委书记期间,存在虚列经费、违规做假账、违规插手工程等问题。经查,李佩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经按程序报批,对李佩霞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经查,发现毛奇存在利用职权影响与李佩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问题,李佩霞为了职务调整升迁违反生活纪律。对毛奇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省纪委监委正在审查调查中。11月3日,江西发布关于毛奇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毛奇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终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上饶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万年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7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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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价”把名下房产过户给亲属逃避执行,判了!

失踪断联、玩“躲猫猫”有钱不还、转移财产为躲避执行被执行人“花式拒执”自以为相当成功的“战术”却万万没想到还有更可“刑”的事即将发生……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案情简介张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该法律文书于2000年生效),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某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某一直未及时履行,张某某于2001年9月申请执行,但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直至2024年,张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执风险告知书》,并冻结王某某名下账户4万余元,查实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不久后,张某某寻找20多年未果的王某某便主动现身至法院询问案件情况,并提出想与张某某进行和解。在征得张某某的同意后,执行干警给予双方和解时间。但在和解期间,王某某表面与张某某电话联系,私下却着手转移名下财产。经查实,王某某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以1万元的“白菜价”将其名下评估价值70多万元、面积9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其亲戚杨某某,还谎称其与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仍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王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导致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8月20日,碑林区法院执行局打击拒执犯罪调查室依法向公安碑林分局移送拒执犯罪线索。法院判决碑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什么是“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该罪的构成进行了规定。根据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针对上述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中,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端正态度积极履行,切勿心存侥幸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在此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如若罔顾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6日 下午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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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劝架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1月6日 下午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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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锁门催租,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
11月6日 下午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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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多名“律师”被抓!

“你好,我们是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你这边是咨询个人债务问题还是劳务纠纷?”你在网上找了位“律师”,打算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但是他们一开始就以各种名义事先收取“诉讼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你得注意了,这很可能就是打着“以法律手段维权追债”的幌子,披着“法律咨询服务”外衣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图6月初,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发现,辖区某写字楼内的“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大量广告引流相关客户群体,声称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权追债等,这立刻引起了民警的警觉。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研判,发现该公司极有可能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民警通过深度分析、细致研判,最终成功摸清该公司的运行模式及人员架构等基本情况。6月19日下午,通过前期大量的研判线索,刑侦大队抓捕组雷霆出击,成功捣毁该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该公司人员60余人,当场缴获电脑、手机、诈骗话术本等大量作案工具。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结构严密、分工细致,公司“负责人”邓某,“业务主管”钟某,“客服经理”吴某、周某、张某、熊某,“律师”周某、朱某、武某,以及众多“客服”和“行政人员”。公司“客服”先通过网络收集“意向客户”信息,再拨打电话、添加微信,询问客户债务纠纷情况,声称本公司为全国连锁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验丰富、实力雄厚,“不经意间”还露出了一墙的“锦旗”。“律师”再列举帮助客户追回债务的事例,获取客户信任后,以收取委托费、诉讼费、咨询费等方式实施诈骗。截至目前,受骗群众多达700余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226万余元,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1、在寻求法律服务和帮助时,务必擦亮双眼,谨防诈骗,不要只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电话等进行沟通交流,尽量约到对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会面。2、可通过登录当地律师协会官网、相关政务服务网站等查询核实律师信息,或者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查证律师姓名、信息、执业情况等。3、规范的律师委托代理服务需签订正规的委托代理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警惕对方以各种理由、名目事先索要钱财,谨防诈骗。来源:东湖公安、江西公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6日 下午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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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700余张,判了!

身份证是我国公民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有些不法分子竟利用它动起歪脑筋案情回顾2022年7月20日,为谋取非法利益,吴某与肖某商量制作假证件对外销售赚钱,由吴某负责制作,肖某、温某(暂未归案)、邱某(暂未归案)负责寻找顾客。肖某等三人通过某社交软件接收顾客订单,并将订单内容发送给吴某,由吴某按照顾客所需的内容制作居民身份证件。顾客验货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肖某等三人支付费用,肖某等三人在收到钱后以每张身份证40元的价格向吴某支付酬金。经查,自2022年7月20日至今,吴某通过上述方式伪造身份证700余张,其中废品200余张,实际买卖伪造的身份证件500余张,伪造驾驶证5本。吴某个人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肖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退缴非法获利。法院审理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肖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吴某、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肖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肖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各自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11月5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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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拆迁,一定没有补偿与赔偿吗?一文全懂!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或超面积建房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是否获得补偿,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无证建筑进行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一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二违法建筑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三无证房屋并非违章建筑现在的房产市场中,有很多没有证的房屋,无证房屋拆迁的时候如果不给予安置补偿肯定是不妥当,但是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实施对象是房屋权利人。到底无证房屋在拆迁补偿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多少以及补偿方式是怎么规定的?1、无证房屋权利归属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动产的物权。如果是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没有无权。因为无证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物权未设立,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2、无证房屋现状无证房屋面临拆迁的现象并不少,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3、无证房可以获得全额补偿的情况历史存留的房屋。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4、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四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①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综上,无证房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代名词,对无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无视被拆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无证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房屋及权利有清楚的认识,在拆迁过程中关注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拆迁程序等是否有违法之处,以做到有备无患。如果有自己无法判断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律法帝国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5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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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争孩子抚养权,谎报警情举报妻子卖淫!杭州警方:行拘!

据杭州富阳公安消息,10月28日3时29分,分局大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某宾馆内存在涉黄。接警后,民警带领警组立即赶往现场。民警找到报警人后询问,“你是怎么发现这个情况的?”面对警察的询问,报警人赵某立即出示自己的结婚证,并举报自己的妻子存在卖淫行为。然而当民警进一步询问详细情况时,赵某语焉不详,只一味强调妻子卖淫。赵某神态不自然,说话支支吾吾,引起了民警的怀疑。此后,警方通过调查,确认赵某举报的情况不存在。在警方的再三询问下,赵某说出实情。原来,赵某与妻子因感情破裂出现纠纷,为获得孩子抚养权,想到了谎报警情。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来源:富阳公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5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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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男子因家庭纠纷杀害妻子,警方通报→

11月4日,据@平安固始微博消息:11月3日,固始县城区发生一起命案。王某(男,36岁,固始县人)因家庭纠纷将妻子洪某杀害。目前,王某已被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11月3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河南信阳固始县文昌街附近突发一起刑案,疑为一名女子去前夫家探望小孩被前夫杀害。▲网友发布视频中,有警方赶至现场处理,不少居民在旁围观11月4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该网友,其表示视频不是本人所发,对于视频内容,当地有流传。随后文昌街多名商家告诉记者,此事确实发生于文昌街附近,距离城关中学不远。其中一名商家告诉记者,女子是1991年出生的,男子比她大三岁,两人都是本地人。“有的说是离婚了,有的说还在冷静期。他们有两个小孩,一个男孩,一个女孩。女的自己带一个孩子,然后来男的那里看另一个。”另一名商家也告诉记者,女子和男子都是本地人,但不太清楚女方是带小孩过来,还是送小孩。“有说是送小孩的,也有说是女方带了女儿过来,想看男方这边的儿子,说妹妹想要见哥哥。”记者也就此事致电固始县东关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详情不便透露,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后期会发布通报。东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此案目前正在侦破阶段,不便透露。固始县120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1月3日只于13时36分接到过来自文昌街那边的电话,称有一受伤女子急需抢救。但后面该女子当场去世,没有抢救过来。来源:新京报、潇湘晨报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5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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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怎么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11月4日 下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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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1971年10月7日以前,纳妾、兼祧均被认为是合法,自此日以后,凡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结婚都是法律绝对禁止的。纳妾、兼祧婚姻不再被允许,重婚被认为是间接侵犯人身的犯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11月4日 下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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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清晰:婚前婚后房产加名登记权属一表通

来源: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房产作为个人及家庭资产占比较大的一类重要项目,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及婚恋财产纠纷中的关注焦点。房产归属的标签,一般集中体现在“加名”的考量中。比如说,近期后台接到过客户咨询,即将面临成家的准“夫妻”双方就因为房产加名产生了争议。那么,结婚前后房产的加名、登记到底会对房产归属产生哪些影响呢?01婚前房产登记权属一览02婚后房产登记权属一览畅森律师提醒您:在处理夫妻房产加名归属的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产加名行为属于物权变动,涉及所有权人的变更。在实际操作中,加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为了避免将来的财产争议,建议在加名时明确产权比例,并在加名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的份额及归属。夫妻双方在考虑房产加名时,应当充分沟通,咨询专业律师法律意见,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和安排。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4日 下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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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会提前立好遗嘱,以清晰明确地表达他们的遗愿,但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将财产留给继承人中的一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图源网络(侵删)李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师,他有两个儿子大明和小强。李先生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希望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留给一直照顾他的小儿子小强。大儿子大明则因为多年不曾回家探望父亲,未能在遗嘱中获得任何遗产。李先生去世后,大明对遗嘱的分配表示不满,认为作为法定继承人,他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于是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本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与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李先生已立下遗嘱,明确指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遗嘱内容系李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遗嘱无效事由。因此,在继承开始后,应优先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尽管大明作为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在本案中由于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不再适用法定继承原则,遗产分配应按照遗嘱执行。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大明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立遗嘱时应慎重考虑,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了解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也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一环。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高院编辑:石慧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3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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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写一份《民事起诉状》那么贵?看到内部流程你就惊到了!

来源:法务之家、《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作者张健)编前语:在很多当事人看来,民事起诉状无非就是一个简单的几页纸的事,并不需要多少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过就是律师写几个字罢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看似简简单单的民事起诉状,其作用却不可小觑。一场诉讼往往是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一刻开始,起诉时原告方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带来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严格来讲,一张民事起诉状,其格式是否规范、案由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事实与理由是否表述到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一场诉讼程序的开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一场诉讼的成败。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揭开民事起诉状的神秘面纱,去看看一份颇具匠心精神的民事起诉状是如何诞生的?这是一份律所内部民事起诉状的撰写指引,看到这些就足够让你惊呆了!1.总则1.1为了保证民事起诉状便于法庭审理需要,有助于实现客户目标,且有利于增强团队专业素质和提升团队专业品质,特制订本指引。1.2团队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指引。1.3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和趋势研判,明确客户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诉讼方案,并对确定的诉讼方案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1.4民事起诉状应当严格按照与客户确定的诉讼策略进行撰写,以使之服务于设定的争议解决目标。1.5应当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自认审查。1.6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前,应当充分模拟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在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前,原则上不提起诉讼,但经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选择提起诉讼的除外。1.7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1.8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1.9客户处于可能或确定的诉讼劣势地位时,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设置应当有利于促进客户与被告和解或调解,以避免败诉风险。2.准备工作2.1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并据此展开民事起诉状撰写的准备工作。2.2应当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证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2.3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和证据清单确定后,再撰写民事起诉状。2.4民事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民事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2.5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以及该证据能否提供原件,并对证据出示效果进行分析,并拟定应对措施。2.6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如下资料并制作电子文档(依据案件需要制作纸质文档):2.6.1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点问题的有关各种不同观点及相关法律适用方面的线索;2.6.2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案例;2.6.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2.6.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民二庭在《商事审判指导》,以及各类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2.6.6拟受案法院及上级法院、再审法院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裁判观点与实例;2.6.7其他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资料。2.7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再行撰写和确定民事起诉状。3.主要内容3.1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民事起诉状的名称;(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状况;(3)请求事项;(4)事实和理由;(5)结尾及签署。3.2民事起诉状的名称统一为“民事起诉状”。严禁表述为“民事诉状”、“起诉状”等名称。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团队和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所函及相关代理手续。3.3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状况3.3.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3.3.2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3.3.3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3.3.4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3.3.5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诉讼主体选择正确。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性比对。3.3.6原告或被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同时,还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号码;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确定管辖法院的需要。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能够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3)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原告或被告。3.3.7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1)要求客户提供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备注在民事起诉状中;(2)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经办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是自然人的,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是单位的,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查询,或者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线索;(3)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联系电话,均应当对其有效性通过现场拨打的方式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有效性;(4)如果确实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应当向客户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3.3.8原告或被告如果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第一次出现时设置简称。简称应当注明在全称后面的括号内。简称的设置格式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统一使用,不得改变。3.3.9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原则不得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3.4请求事项3.4.1请求事项模块的名称统一为“请求事项”,不得使用“诉讼请求”等表述方式。3.4.2确认诉讼请求时,应当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证据。3.4.3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准确,没有歧义。3.4.4表述诉讼请求时,所使用的方式及名词应当与法律规定和所依据的证据保持一致。3.4.5确定诉讼请求时,必须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表述有效性和准确性的比对。3.4.6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范围、数量及品质等;确认之诉应当明确确认权利的范围;变更之诉应当明确变更权利的对象。3.4.7民事起诉状中确认的诉讼请求必须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保证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可执行性。3.4.8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欠款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等项计算的,应当由经办律师独立计算,或对客户提交的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客户提交的计算方案未经经办律师审查,不得使用。3.4.9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请求的,应当计算至提起诉讼前一天,以便于立案时确认案件受理费用。3.4.10针对利息或违约金的请求,按如下情形分别表述为:(1)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2)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需要按法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3.4.11请求事项中应当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其表述方式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4.12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外,原则上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客户仍坚持提出该主张的,方可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请求事项。3.5事实和理由3.5.1事实和理由应当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组织。民事起诉状选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以促成诉讼请求成立为目标。3.5.2民事起诉状中陈述每个事实原则上应当与证据清单中每份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如果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证据清单中没有证据与之对应,应当向客户披露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3.5.3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应当分单元进行表述,每个单元事实应当进行编号,以便于被告答辩和法庭审理。3.5.4如果是基于意定之债提起的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情况,以及双方在案件涉及的交易中的法律地位;(2)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及协议的内容。对与本案有关的协议条款,应当全文摘录;(3)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被告违约的事实;(4)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5)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3.5.5如果是基于法定之债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2)描述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件的事实应当涵盖形成该法定之债所需要的全部要件事实;(3)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情况,或权利受到损害、妨害、妨碍的情况;(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3.5.6如果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类似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2)取得涉案权利的主要事实;(3)涉案权利的现状,以及被限制、损害、妨害、妨碍的事实;(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3.5.7理由部分,原则上应当描述诉讼请求成立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和借鉴的其他案例,并简要论述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3.6结尾和签署3.6.1民事起诉状中,应当注明“此致”的具体受案法院。法院名称应当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3.6.2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具状人及签署日期。具状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3.6.3具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具状人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如果具状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4.其他4.1民事起诉状的排版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4.2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普通常见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撰写,对于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结合请求事项根据诉讼需要进行调整。4.3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在严格执行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可参照本指引。4.4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4.5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综上,一份民事起诉状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谁都希望自已是一个心脏正常、大脑清晰、筋络通顺、形体美观的人,同样,一份格式规范、案由准确、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也会赢得法官的青睐,无形中也使案件赢得了胜诉的第一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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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 下午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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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后美女纪委书记履新

施宁琳,女,1986年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200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7月参加工作。
11月2日 下午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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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被狗撕咬致死,狗主人愿赔偿四万被拒绝,家属索赔66万!法院判决:无责任,不用赔!

广东法院曾经一次性公开了近300份被狗咬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从这些案件当中可以看出恶狗咬人事件屡禁不止,并且呈现出一个上升趋势,不过,也有一些案件突出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当受害者也是过错方时,判决结果应该如何体显公平?基本案情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天,连某来到赵某的别墅,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后,遂准备入户盗窃,当连某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两条看家的狼狗的叫声吓住并离开。数小时后,连某再次返回该户人家,再一次确认家人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中毒倒地,此时,连某认为时机已到,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翻墙入室。令连某没有想到的是,随着连某从高墙上跳下,落地后的响声,将其中一条狼狗惊醒,并从地上爬起向其扑来,随后,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出于一定的愧疚感,毕竟是一条人命,因此赵某提出赔偿其家属4万元,可这并没有得到连某家属的满意和认可,而是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6万元。法院会怎么处理?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与死亡相关的刑事责任,涉及到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故意杀人罪侧重点是“故意”,赵某都不在现场,不是他指挥狗咬人的,所以自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过失”的定义是可以预见、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却轻信可以避免。有人分析了两种情况,如果小偷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在场的话,狗主人唆使或者放任狗咬死小偷,狗咬小偷都是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因此,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在小偷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当小偷入户盗窃,狗主人不在现场时,发生入室盗窃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狗主人的一般预测范围。赵某只是把两条狗放家里,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案中赵某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狗主人对饲养的大型犬只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会有风险,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但对于翻墙入户的违法行为,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警方最终判定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对赵某不进行刑事处罚。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很多人觉得“没天理,没人性”,小偷仅是偷东西而已,罪不至死,而且狗主人饲养烈犬却不拴住,自身也有一定的错过。根据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理论和规定,作为特殊侵犯类型之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区别于一般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如今狗主人还有一定的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小偷确实有错,那么赵某是否有错才是本案的关键。法院审理认为,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受害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事理分析:连某的行为一是属于盗窃行为,而且是入室盗窃;二是用肉骨头想毒死赵某家的狗,虽然没有完全毒死,但也属于“被侵权人故意”针对狗进行挑衅、伤害;三是明知道院内散养了烈性犬,还翻墙入户盗窃,只是过于自信可以毒死狗,属于风险自甘。反观赵某,唯一可能存在的过错,就是养的狗是烈性狗,养狗没有栓绳。但正常情况下,赵某的行为是不至于造成连某受伤致死的,也就是法院认定的,赵某对于连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如果主人不在家
11月1日 下午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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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了这样一张借条,竟然败诉了!为啥?一起来看看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新化县人民法院借条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原、被告双方因生意往来产生债务,被告出具一张借条。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仅凭原告这样一张借条,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案情简介原告欧某从事摩托车及配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被告杨某曾在原告欧某处赊购了部分摩托车用于销售。2011年9月18日,被告杨某出具了一张向欧某借款15800元的借条。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至新化县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但原告提交的借条的形状及借条上边边缘处残留的笔痕,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为查明相关事实,审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解释称:“家里的借条都是这样的,借条是打印出来的,然后撕下来的,借条上面没有写任何东西,也没有撕掉相关内容。”审判人员指出:“根据借条上残留的笔痕,该借条的上面应该写有相关内容,并被撕掉了。”这一点蛛丝马迹让原告露出了破绽,原告只好向法庭又提交了一小节纸条,该纸条上面载明“2011.9.20号老平经手3000元”。该纸条的下侧与借条的上侧能够吻合,且纸条上的“手”字下面的“钩”的部分正好与借条上的笔痕相吻合,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当庭提交的纸条是从借条上撕下来的。审判人员将该纸条与借条贴好后,发现借条的右上角仍有缺失部分,再次询问原告:“为何要撕掉上面部分,缺失的右上角上面是否写有其他内容。”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而且通过对比原告手中的其他借条,如果是保管不善导致借条部分残缺,残缺部分的边痕是不规则的,因此可以排除涉案借条系保管不善导致借条分离且缺失。法院判决该案中,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158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庭审中原告对于借条的形状及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矛盾的陈述。在审判人员向原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后,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从该借条上撕下来的部分,但该借条仍然缺失了右上角。在回答法庭的询问时,原告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缺失部分是否有记载其他还款的内容,原告撕掉借条上面部分的目的等存在合理的怀疑,且排除系保管不善导致的借条分离及缺失。故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以消除对该借条的合理怀疑。因原告未能就此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第九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该案原告对借条这一关键证据进行裁剪,裁剪掉对原告不利的内容,构成对证据的变造,庭审中原告存在自相矛盾的陈述,且不能对证据裁剪的原因及缺失部分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原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被告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需其自身主张的诉讼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会得到保障。法院将根据庭审的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全面、客观的审查,并依法对事实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借条属于私文书,借条的持有者应当要保证借条的完整性,如果借条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借条的持有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为了防止借条持有方裁剪掉不利于他的内容或者擅自添加有利于他的内容,对于出具的借条以及后续经双方合意后在借条上添加的内容,应保存复印件,或拍照进行证据固定,防止出现该案这种法律风险。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日 下午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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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符合5种情形:可不作犯罪处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11月1日 下午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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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收条怎么写?模板来了!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10月31日 下午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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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工伤赔偿费用清单+计算标准

来源:劳动法库,作者:李迎春,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结合最新统计数据,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标准为1373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13730元×6=8238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1036420元,相比上年度的985660元,增加了507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九)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30日 下午 7:13
人权

一文讲清: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来源微信公号:京法网事;作者:张培,作者单位:北京通州法院小区的张大爷50多岁了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邻居张阿姨刚退休在附近超市做收银刘大爷60多岁了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诊……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别急,小编先带您看一则真实案例!案例: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10月30日 下午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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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10月30日 下午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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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已任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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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 下午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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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金量超高的8个证,你考过几个?

给大家分享几个含金量非常高的证书,看看大家都有哪几个,接下来又想考哪个呢?0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考的含金量,懂的都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推荐理由:高薪行业入职门槛,司法从业者必备证件。02注册会计师(CPA)注册会计师证书是财会领域较高端的资格证书,社会地位极高。注册会计师是国内具有审计签字权的人员。而且注册会计师供不应求,是国内的稀缺型人才。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门考试需要在5年之内完成。难度相当大。很多大中型企业都有招聘主管会计、财务经理、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职位,都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推荐理由:注会被认为是财会领域“黄金职业”,目前我国缺口依然较大。03特许金融分析师(CFA)CFA是由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设立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职业资格认证。是全球投资业里最为严格与高含金量资格认证,被称为金融第一考的考试。CFA考试包含三个级别,分别是Level
10月29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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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收藏!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判定管辖法院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如何确定赔偿范围这篇文章干货满满快快收藏起来!(图源网络
10月29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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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未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小张办了一张信用卡使用一段时间后就因无力偿还开始逾期小张认为这没什么关系谁知已陷入了法律纠纷
10月29日 下午 4:12
人权

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怎么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10月28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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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田心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10月28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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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死亡,能不能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2019年8月14日浙江A公司指派驾驶员邱某、王某驾驶半挂车,从浙江衢州出发运送氯甲烷至北京市房山区B公司,8月15日晚到达目的地,因B公司无法及时安排卸货,邱某与王某滞留于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8月17日上午,邱某离开停车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其堂兄家中,邱某当晚聚餐并饮酒后留宿。8月18日上午,邱某在其堂兄家中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调查后出具《关于邱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书》认定:1、结合案情,邱某符合猝死,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阻塞气道致其窒息死亡;2、其死亡前饮用过大量的酒;3、邱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邱某家属向A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邱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争议焦点邱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前往亲戚家留宿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死者邱某在驾车前往北京出差途中已计划前往其亲戚家中探望,2019年8月15日晚到达北京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后,由于停车场相关规定无法外出而作罢,与同事王某在停车场内住宿。8月17日上午,邱某再次与其堂兄联系,随后离开停车场前往堂兄家中聚餐、饮酒、留宿,其行为无论主观或客观上均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的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因此,邱某的死亡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离开工作场所并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得适用因工外出规定认定为工伤。来源:中国工伤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东高法,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8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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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主张利息时千万不要遗漏这项诉讼请求!

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02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03基本案情华宸未来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的第二部分,即逾期利息20237125元,改判中普置业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即借款年利率15%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中普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中普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正确,但是对于暂计逾期借款利息部分并未进行释明,在华宸未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后,一审法院未作回应,也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处理方式。一审判决不支持期内复利与逾期复利,至少导致华宸未来公司一审诉讼期间相关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如华宸未来公司另案处理,将导致诉累且因管辖等因素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04裁判理由关于一审判决对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华宸未来公司上诉请求中普置业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经查,华宸未来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为“判令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70129958元,逾期利息20237125元,期内复利6114088元,逾期复利3344653元(其中逾期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日),合计99825824.38元”。本案2017年8月22日一审开庭时,华宸未来公司坚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法院2018年5月31日的谈话笔录,华宸未来公司于当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向华宸未来公司释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因本案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故对其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未予准许,其主张的该部分利息可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因华宸未来公司主张的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8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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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住宅安装摄像头,侵权了吗?

编者按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易引发安装者与被摄像者的利益对立。此种情形下可适用比例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并衡量双方对立利益。安装若缺乏必要性,或安装方式不当、采集范围过度,或未采用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使用措施,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均因违反了比例原则,可认定行为人过度行使民事权利,具有侵权法上的“过错”。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就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基于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受害人在先过错等因素,合理选择救济方法。李某某诉秦某某隐私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依据“必要、成比例、损害最小”的比例原则进行过错判定。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若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或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他人隐私权。2.确定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受害人在先过错等因素,予以平衡处理。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于2020年10月11日在家门口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分别向东、西照射,原告房屋全部在其监控照射范围内,因此,原告及家人朋友进出住宅均会被监控拍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拆除安装于其门口的两个监控;2.被告对安装于其门口的两个监控所录制的视频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并销毁副本;3.被告出具不少于八百字的书面道歉,张贴于原、被告家相邻位置,张贴期限不少于三十日;4.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人民币5,9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生活影响及误工费等损失4,000元。被告秦某某辩称:被告已经年近九旬,系独居老人,且原告之前有敲门、撬锁、往被告家门口扔烟头等行为,被告担心自身安危,因此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考虑到邻里和谐,被告愿意改变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并删除相关数据。被告并非故意侵犯原告隐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同侧一排平房的邻居,两家房屋进户门为同一朝向。2020年10月,被告在所居住的XA号房屋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位于进户门上方,另一个位于进户门一侧外墙的空调外机上方,两个摄像头分别沿某某街向东、向西拍摄。位于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原告家XB号房屋进户门前一带区域,安装于被告房屋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某某街上的人员往来情况。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537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一个;二、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监控摄像设备内有关原告李某某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B号房屋)人员进出行踪的视频内容;三、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交通费人民币12元、误工费282元,合计294元;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沪01民终98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关于秦某某在其住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害李某某隐私权的问题。原、被告系并排平房的左右邻居,两家进户门同方向朝某某街。被告在房屋外墙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一事未与原告商量,未得到原告同意。鉴于两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摄录内容不同,应当分别认定各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安装于被告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角度将原告家进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原告的私人住宅、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隐私权受到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安装于被告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朝向某某街,系居民通行的公共区域,原告在这条街上的行走已脱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范畴,且摄录的对焦点为“场所”即该片公共区域,系一种泛化的图像采集,并非对于原告个体的定格化拍摄,因此,即使摄录内容中出现了原告影像,也不宜认定侵犯原告隐私权。第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居住的成排平房没有封闭式管理,无其他安保措施,被告又系日常独居的高龄老人,确实有安全需求,故仍应为被告保留合理数量、合理位置的监控摄像头。因此,被告应当拆除镜头朝向原告房屋的一个监控摄像头,另一个监控摄像头可予保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监控录制视频信息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在自家进出的情况即行踪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密性,因此被告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关于原告家进出情况的画面内容属于应当删除的信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鉴于原告尚未因此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且隐私权受侵害后有多种救济方式,双方系多年邻里、被告年近九旬等因素,结合我国尊老敬老传统,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其交通费、误工费系由被告侵权导致发生,被告应予赔偿,其余损失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例注解自然人享有保护自身及家庭成员之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存在合法边界。由于设备购买及安装便利、图像直观清晰、兼具联网报警功能的因素,当前个人常选择在住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如网络监控摄像头、可视化门铃)用于监控。但该安装使用行为常对被拍摄者造成权利侵害。本案涉及个人安全与他人隐私的权利边界、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基本法律问题,集中呈现了隐私权保护和私宅防盗需求的冲突,亦凸显了法院在案件裁判中深入解释“隐私权”的重要价值。(一)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图像采集设备安装行为可判定具有过错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提升了居住者的安全感,为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提供了取证便利,对于居住者而言,系促进其利益的行为。而对于被图像采集设备摄录的相对方而言,未经其同意便陷入被他人随时采集真实影像的危险,这实质系一种损害。安装者与被摄像者存在明显的对立利益,一方行使民事权利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该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比例原则,判断个案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并衡量双方的对立利益。比例原则的核心价值包括禁止过度、价值平衡。比例原则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的德国警察行政法,当时的比例原则在内容上基本等于必要性原则。至1931年,《普鲁士警察行政法》深化了必要性原则的内涵,提出了最小损害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左右,1953年的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9条规定“强制手段应当与其所追求的目的成均衡比例”。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构成了传统的“三阶”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是:只有符合以下情况,才能对个人自由及私法自治进行干预:此种干预相对于一个更高的利益而言是必要的;干预必须适合于达成所欲求之目的;而且要采用最缓和的手段来实现此目的。比例原则后在欧洲扩展到宪法层面,对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至近年,比例原则通过学说、司法案例进入民法领域,尤其在一方行使民事权利未经对方同意、未经协商的“单方强制”状态下,可以考虑适用比例原则对于各方利益进行必要的矫正。比例原则要求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具有必要性,即“目的必要性”要求。该必要性通常以行为人的真实安装目的进行判断。具体案件中,应重点分析行为人是否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攻击目标(通常包括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家藏财物明显等),以及行为人之前是否遭受过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威胁、侵犯。比例原则要求安装方式、采集范围与安装目的相符,即“成比例”要求。设备安装部位仅限于行为人的住宅或有专属权的地界内,图像信息采集范围应限定在以私宅为圆心的安全保障距离内,不得延伸到他人地界。并且,对于采集的信息行为人仅能在基于安全保护目的时进行查看,除因报警、举证等必须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情况,不得将采集到的信息泄露、公开、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比例原则要求选择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手段,即“最小损害”要求,事实上亦含有“均衡性”要求。若有效果基本相同的多种措施,个人应当选择不影响他人权益、最小化影响他人权益的做法。现阶段,法律并不禁止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但权利实有边界,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目前的民用图像采集设备因高清分辨率、即时接入网络、后端信息数据保管和使用不规范的特点,具有较高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若居住于封闭式管理、治安良好的小区,个人及其家庭并无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理由,在安装的设备能够拍摄到邻居影像的情形下,应当考虑降低其“安防等级”,使用传统的“猫眼”等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因此,就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若缺乏必要性,或安装方式不当、采集范围过度,或未采用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使用措施,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均违反了比例原则。行为人“过度”行使民事权利,则具有侵权要件中的“过错”。本案中,法院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社区安保措施缺乏、被告高龄独居、邻里存在矛盾,故认定秦某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确有必要,但由于图像采集范围过度,秦某某仍存在一定过错。(二)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1.涉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案件属于隐私权纠纷现有判决中,相关纠纷所立案由包括“相邻关系纠纷
10月27日 下午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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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杀死丈夫获刑4年,法院公布详细案情

婚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一直忍让不敢报案和提出离婚。当再次遭受暴力和威胁后,不堪忍受的她持斧头击打丈夫致其死亡。5月13日,贵州遵义市湄潭县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同时其丈夫作为施暴人,对本案引发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冯某的行为“情节较轻”,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据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2014年,冯某与曾某再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自2018年起,曾某酒后长期辱骂、殴打冯某,冯某一直选择忍让,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有关组织反映。期间,曾某还要求冯某回娘家分土地赔偿款。冯某不愿意,曾某借此多次打骂冯某,并威胁杀害冯某娘家全家。2023年11月17日晚,曾某在外饮酒后回到家中,再次与冯某发生争吵并打骂冯某,还威胁她不去娘家把赔偿款拿来,就要对其娘家行凶。当晚,等曾某睡着后,冯某下楼冷敷被打肿的左脸,想到丈夫的威胁,决定杀死丈夫。次日凌晨3时许,冯某起身拿起楼梯间劈柴用的斧头,走到二楼卧室,用斧头砸击丈夫头部致其死亡。之后,冯某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自首。案发后,曾某女儿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愿意原谅冯某的行为,并不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被害人曾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因其性格软弱、两个女儿年幼、顾忌曾某的行凶报复等多方原因,一直忍让不敢报案和提出离婚。案发当天,冯某在再次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及杀人威胁后,最终不堪忍受,手持斧头击打曾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冯某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被害人作为施暴人对本案引发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结合本案冯某采取的作案手段,对其行为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湄潭县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自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以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肖诗楠
10月26日 下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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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发现一具22岁女尸!

10月25日,简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确认死者系跳河轻生,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10月26日 下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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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来源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202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24年5月30日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0月25日 下午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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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很小的罪,其实判很重,小心被抓!

今天就来讲几个看似是小罪最后却以重罪来判刑的犯罪行为。1、入户盗窃后转化入室抢劫入户盗窃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但一旦被发现并有暴力、威胁手段,就转化为入户抢劫,法定刑是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举例:比如带利器入室仅抢了100块却被判了十年,可能普通人的关注点在于那100块,但实际上性质是很严重的入室抢劫。2、收二手车二手机动车来历不明的很多,而且只要是来历不明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往往就被推定为“明知是赃物”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步是三年以下,五辆车或者合计50万的就是3-7年。3、过海关时帮陌生人带东西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虽然说不一定能证实你“明知”,但把希望寄托在这种东西上面,先刑拘一个月不成问题。
10月25日 下午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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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三年“女友”竟是身边天天见面的女同事,还花了26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请“红娘”牵线配姻缘,一不小心却牵出诈骗案。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湖南浏阳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同事牵线相亲,网恋“女友”三年花费26万元2018年5月,女子张某珍提出给其同事孙先生介绍女友,并约在一家商场见面。吃过饭后,相亲女子表示有事就离开了。因为是第一次见面,孙先生也没有询问对方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只得请求张某珍从中搭桥牵线。得到孙先生对女方很满意的答复后,张某珍便告诉他,女方名叫“彭娜”,对孙先生也很满意,愿意与他交往。高兴之余,孙先生立即添加了张某珍提供的“彭娜”的微信号为好友,随后双方开始在网上进行交往。这恋爱一谈就是三年,期间“彭娜”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但因为相谈甚欢,孙先生对自己的网恋对象深信不疑。据统计,网恋期间,孙先生共计帮女友“彭娜”归还欠款、购买手机、衣服、给生活费等转账26万元。提出结婚后被拉黑,报警才发现“女友”竟是同事2021年,孙先生提出想与“彭娜”结婚,并多次发起视频通话,却遭到了对方拒绝。年底,“彭娜”提出分手并将孙先生拉黑。无奈之下孙先生请求“红娘”张某珍从中撮合,但张某珍不再像之前那样热情,反而劝说他放弃这段感情算了。想尽办法也联系不上女友,孙先生只好报警。然而警方调查的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和孙先生网恋三年的“彭娜”,竟是“红娘”张某珍用另一个微信号冒充的!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来,当年线下相亲的女子对孙先生并不满意。张某珍便把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给孙先生,假扮成“彭娜”与他谈恋爱,并以各种借口向对方索取财物。眼见事情瞒不住了,便拉黑对方,还以“红娘”身份抹黑“彭娜”,劝孙先生放弃。2021年12月,张某珍被警方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其退赔孙先生经济损失26万元。单身男女们在动心的同时也要动脑,应当在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开始交往,凡是涉及金钱的敏感话题都要认真核实。一旦发现对方不靠谱,以各种理由“花式”要钱并且拒绝见面,一定要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4日 下午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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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人社局回复了!

文章来源:社保论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把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一般员工达到一定的标准,就能领取绩效工资。但是如果女职工休产假,那么自然就不存在绩效考核了,那还需要发绩效工资吗?可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呢?对于这一问题,深圳人社局曾分享过一个真实案例,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01深圳市人社局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对于这一问题,深圳市人社局官方微信曾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明确: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02女职工怀孕应该怎么放假?一、产检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二、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海南省就有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三、产假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具体可查看下表:四、流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怀孕未满个4月流产的,享受15
10月24日 下午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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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24年公安派出所不开的20种证明

经常有人问派出所开不开某个证明,本文分享相关规定。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手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意见规定,有20种证明,派出所都不开了,另外意见还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种情形。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10月24日 下午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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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类案件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一、引言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过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所以通常情况下,一般案件都需要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才会依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部分特殊案件,则有审判庭直接移交执行局执行,不用当事人单独提出执行申请。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上述法律中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两年,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却隐藏着一些特殊的情况,即有一部分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时效并不受通常的2年限制。三、不受申请执行时效2年限制的情形(一)终结本次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517条:“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本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权利。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已经积极地申请了强制执行,只是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如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才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已然积极行使了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而因被执行人的缘故才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且对于被执行人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无确切的时间界限,所以法院理应继续保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申请人后续能够实现其实体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除了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立案审查之外,不少法院都要求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执行立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人的执行权利和债权的实现。(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5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实施以下执行措施: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③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前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已然积极行使了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只是由于被执行人原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申请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所以法院理应继续保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申请人后续能够实现其实体权利。(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审判庭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移送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期限的限制。依职权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生效裁判是法院的法定职责。虽然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立案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仅系引起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的因素,即便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仍有权启动执行程序,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公权力行使范畴,也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的限制。(四)追索抚养费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抚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该法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关法律在执行阶段并无对于抚养费是否适用2年执行时效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践观点大多认为抚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执行时效限制,即抚养费案件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在生效超过2年后,此时即使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异议的,法院也会裁定异议不成立,裁定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五)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赡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关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不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赡养费的给付关涉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该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有悖于公序良俗,故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第二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虽然民法典规定赡养费的给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并非不受限于执行时效,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一般民事权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法律仅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执行时效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故应严格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基本持第一种观点。(六)《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不适用执行申请时效,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10月12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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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捡到的手机恢复出厂设置,需要赔偿吗?

小李的手机丢了报警找到手机后却发现已经被“刷机”了这损失该找谁赔?案情概述小李带着家人在某商业广场游戏厅内游玩时,因游玩得太尽兴,将手机落在了游戏机台面上。等小李发现手机丢了,返回寻找时,却发现手机已经被人拿走了。小李赶紧报警,公安调取游戏厅监控发现,手机被老王拿走了。经民警与老王联系,老王当晚将手机上交了公安机关。可小李领到手机后,却发现手机已经被“刷机”,恢复了出厂设置。小李因手机数据无法找回要求老王赔偿遭到了老王的拒绝老王我又不是偷了你的手机,我是捡到了,还把手机交还给公安机关了。你的手机也没丢,我赔什么钱?两人协商无果后小李诉至津南法院要求老王赔偿他4000余元(系购买手机原始价格)法院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或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尽管被告已将拾得的遗失物送交给公安机关,但其恢复出厂设置的行为具有损毁手机的主观故意,故被告应当就拾得的手机修复(数据恢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涉手机在遗失时已使用了2年,市场价值有较大的贬损,故原告主张按原始购买价格赔偿损失金额不具有合理性。经法院释法明理、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1500元。“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亦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义务。拾得遗失物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一时贪念进行数据操作或占为己有,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10月12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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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致工伤,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甲公司承接了某高速路段的改造工程,并与乙公司签订了《钢筋加工钢结构大棚、砂石料钢结构大棚材料加工、安装合同》。随后,乙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了田某,田某又进一步转包给了李某。李某组织了包括徐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不幸的是,徐某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坠落,导致多处受伤。之后,徐某的妻子为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该程序被中止。于是,徐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乙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不甘心的徐某随后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乙公司应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0月12日 下午 9:39